青海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青海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黨內法規形式明確了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制度框架、程序規范、權限責任、結果運用等,將為依法開展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不斷夯實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推動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辦法》明確了省級生態環保督察定位,強調省級生態環保督察作為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的延伸和補充,與中央生態環保督察有機銜接、形成合力,督察方式主要有例行督察、專項督察、派駐監察。
開展例行督察時,將組建省生態環保督察組,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督察組“一次一成立”,組長“一次一授權”。組長由現職或者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副省級領導擔任,副組長由省生態環境廳廳級干部擔任。同時,為切實減輕基層負擔,規定例行督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相較于例行督察,專項督察更加注重直奔問題、強化震懾,針對中央生態環保督察整改落實情況,以及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和群眾反映強烈、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典型案例進行督察。
派駐監察由跨區域設立的東部、柴達木、環湖、青南地區4個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具體負責,通過列席派駐區域各級黨委政府及所屬有關部門生態環保工作相關會議、走訪問詢、調閱資料、現場檢查等方式,推動督察常態化,做到嚴在平時、督在日常,突出建章立制、常態長效。
此外,《辦法》還進一步明確督察結果將作為被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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